Matthew Stephenson and Jose Ramon Perea**
发展中国家的政策制定者日渐意识到利用OFDI可以促进国内经济发展。 这篇《展望》为政策制定者提供了一个整合利用OFDI,以促进国家发展的战略框架。
1. 认识、策略和限制。政策制定者应认识到OFDI能支持经济发展目标。而这些目标(例如:升级,创新,出口,税收,多元化)决定政府如何去支持OFDI。尽管OFDI促进多个发展目标,但仍需在这些目标中进行权衡。OFDI规则也需要随之进行调整。政策制定者还应理清对于OFDI的限制,衡量它们的成本和收益,确保被保留下来的投资限制背后有牢固的政策目标,且实现这些目标的成本对母国来讲是最低的。
2. 非金融支持。市场失灵会抑制OFDI。OFDI中经常存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例如:国内投资者对国外市场的投资规则和投资机会缺乏了解),而这可通过政府支持加以解决。因而,对OFDI的非金融支持可采取多种形式,如提供市场信息、投资理念、撮合服务以及在东道国设置政府办公室直接向投资企业提供服务等。实践中,政府促进OFDI的机构和吸引FDI的机构将有许多互利共赢的合作机会。
3. 金融支持。其他形式的市场失灵跟政治风险和资本约束相关。对于前者,母国经济政策制定者应确保投资者可通过政治风险保险(不论是通过私人部门经营还是通过政府或多边机构如世界银行组织的多变投资保证机构提供)降低非经济风险。而对于资本约束,政策制定者应广泛实施多种金融和财政措施,包括:
● 提供拨款,例如,为企业进行可行性研究,建立海外办公室、进行培训等工作提供资金支持,这些对企业OFDI决策至关重要;
● 提供优惠/非优惠贷款,由于目的国市场风险过高或企业无法提供足够的担保,商业贷款可能存在缺口,政府贷款可弥补这部分资金缺口;
● 提供担保,担保对于中小企业(SME)获得融资尤为重要;
● 进行股权投资,通过股权投资,政府持有OFDI企业的少量股权,企业管理权仍留在管理层,并允许企业买断政府股份;
● 给予税收优惠,例如将OFDI从税基中除去,或降低OFDI利润适用的税率。
重要的是,上述金融和财政措施并不是简单地补贴OFDI,而是要支持那些收益与效益并举且离开政府帮扶措施就无法实现的投资。在主要经济体,降低支持措施滥用风险的指南已落实到位,例如仅支付部分成本;政府不提前提供资金而是事后通过第三方进行资金返还;以及与投资活动中具有自身利益的公司进行风险共担等。
4. 准入壁垒。对于是否放开以往封闭的领域,政策制定者也发挥作用,其中包括谈判条款及提高市场准入水平。从市场准入的互惠性角度出发,当前中美之间的贸易投资争端可在一定程度上看作是外国想要突破中国投资壁垒的一种谈判。商会和其他商业组织应引导政策制定者关注政府间商务外交中的OFDI壁垒,其中既包括法律上的壁垒和事实上的壁垒。这是对传统商业促进措施的一种补充。
5. 操作层面支持。即使政府已经通过提供市场信息、金融支持和市场准入等创造了良好的OFDI环境,政策制定者仍需在实际操作层面为对外投资企业提供支持。包括在突破了准入壁垒,解决了投资纷争后,进一步为投资者提供新的市场信息。比如,在东道国建立早期预警机制,在投资投诉升级为正式争端前将其解决。还可以鼓励母国法律和会计专业机构为OFDI相关问题就地提供支持,加强法律建设,为OFDI相关仲裁提供更强大的支持保护(例如,像墨西哥近日所做的一样,加入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还可以像东亚国家几十年前就开始做的一样,通过组成企业联盟方式保护投资者,其他国家的政策制定者也在效仿这种做法。
6. 效益最大化。FDI会给母国经济带来巨大收益。 其中一些是直接的,一些是间接的,或是通过溢出效应体现。政策制定者应力图提高母国经济体的学习能力,更好地利用OFDI带来的收益,尤其是可以在OFDI企业和国内其他企业间建立联系,将OFDI企业国外经营中获得的收益、学到的能力扩散到整个经济体。这种联系包括鼓励企业组成联盟去参与OFDI项目的竞标(波兰和新加坡就是这种做法),联盟中的大企业可以带动其中的小企业。另外,政策制定者应建立监测评估框架,确保母国为促进OFDI采取的措施能发挥预想的成效并且符合成本效益原则。
最后,外资引进、对外投资和出口通常是相关的, 所以政策制定者应集中利用它们,例如在目标领域同时发挥三者作用。这样,再加上上述六项措施,OFDI将在带动母国经济发展方面发挥越来越重要的纽带作用。
(南开大学国经所李凌睿翻译)
*Columbia FDI Perspectives是一个供公共讨论的平台。文章作者的观点不代表CCSI、哥伦比亚大学或我们的同行及支持者的观点。Columbia FDIPerspectives (ISSN2158-3579)是一个同行评议系列。
** Matthew Stephenson (matthew.stephenson@graduateinstitute.ch),日内瓦国际发展研究所研究员,世界银行集团顾问;Jose Ramon Perea (jrperea@worldbank.org),世界银行宏观经济、贸易与投资事务所资深经济学家。这篇《展望》参考了 Matthew Stephenson, “OFDI anddevelopment: policy considerations to leverage a new pathway for growth,” inSyed Munir Khasru, ed., TowardsSustainable Development: Lessons from MDGs & Pathways for SDGs(Bangladesh: IPAG, 2017), pp. 367-386, 和JoseRamon Perea与 Matthew Stephenson,“Outward FDI from developing countries,” 世界银行国际投资竞争力报告2017/2018 (华盛顿: 世界银行, 2017), pp. 101-134. 作者感谢Thomas Biersteker, Klaus Meyer和Ravi Ramamurti的建议。
[1]参考20个主要经济体采取的措施,参考Karl P.Sauvant et al., “Trends inFDI, home country measures and competitive neutrality,” in Yearbook on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Law & Policy 2012-2013(New York: OUP, 2014), pp. 3-107.
[1]Jan Knoerich, “Do developing countries benefit fromoutward FDI?”, Columbia FDI Perspective,no. 234, September 10, 2018.
[1]Shujie Yao等“Dynamic relationship between China's inward and outward foreign directinvestments,” China Economic Review, vol. 40 (2016), pp. 54-70; Robert E.Lipsey, Eric Ramstetter 和Magnus Blomström. “Outward FDI andparent exports and employment: Japan, the United States, and Sweden,” GlobalEconomy Quarterly, vol. 1(2000), pp. 285-302; Torfinn, Harding 和 Beata S. Javorcik, “Foreign directinvestment and export upgrading,” Reviewof Economics and Statistics, vol. 94 (2012), pp. 964-980.